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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30 19:41
名 称: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文 号:
主 题 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6号),切实增强企业设计创新能力,促进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规范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好发挥工业设计对深圳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引领作用,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知名工业设计奖、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工业设计走进中小微制造企业、工业设计产业服务体系、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市政府批准的专项等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扶持项目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申请指南要求申报项目,提交项目申请书等材料,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受托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受理、审核等过程中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在以上机构工作的设计师;
(二)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符合操作规程、申请指南(或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四)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五)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六)项目实施地在深圳。
第四章 资助方向、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工业设计中心扶持项目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经认定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行业领先地位的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
(二)认定条件:
1.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是制造业企业内设独立的工业设计部门,且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2.工业设计中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具备开展工业设计研究试验的条件;
3.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设计经验丰富,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研究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4.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5.工业设计中心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两年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不低于1亿元;
6.工业设计中心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获得国内外工业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0项以上;累计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包括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等)3项以上。
(三)认定程序:
1.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工业设计中心的人才队伍建设、主营业务收入、专利及奖项、费用投入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2.专项审计通过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及运行、设计创新能力、组织管理水平、软硬件设施等情况;
3.专家评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并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四)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对经认定的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按照不超过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投入包括用于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实验材料,开展检测认证、委托开发、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申请和人员培训等的费用。
对已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
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且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第十条 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扶持项目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经认定的竞争优势明显、成长性好、专业程度高、行业带动性强的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
(二)认定条件:
1.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具备开展工业设计研究试验的条件;
2.企业人才队伍素质较高,设计经验丰富,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研究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4.企业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5.企业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获得国内外工业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0项以上;累计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包括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5项以上。
(三)认定程序:
1.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主营业务收入、专利及奖项、费用投入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2.专项审计通过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的行业地位、设计创新能力、软硬件设施、设计产品的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
3.专家评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为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并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四)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对经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在工业设计软硬件建设方面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软硬件建设总投入包括用于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的费用。
第十一条 知名工业设计奖奖励项目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的项目。
(二)资助条件:从事工业设计相关活动的企业或设计师,近两年内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等国内外权威机构颁发的知名工业设计奖项。设计方和制造方共同获得奖项的,以知识产权所有方为申报主体。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级(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金奖以上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iF和红点其它奖项(产品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概念设计奖)、IDEA奖、GMARK奖、国家级(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和省级(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其他奖(银奖、铜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四)审核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奖项真实性。
第十二条 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扶持项目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在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以工业设计理念为引领,运用工业设计工具,发挥工业设计的耦合贯通作用,实现产品在外观造型、友好体验、品牌塑造、质量提升等方面的创新并成功转化应用的项目。
(二)资助条件:
1.项目产品是单一产品或基于同一设计理念的系列产品;
2.项目以工业设计为主导,设计水平行业领先,且已获得设计领域的专利或奖项;
3.项目以工业设计引领技术创新,实现基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创新成果;
4.项目已实现转化应用,满足市场需求,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总投入包括用于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实验材料,开展检测认证、委托开发、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申请和应用推广等的费用。
(四)审核方式:
1.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重点考察项目设计水平、技术创新性、应用推广效果等情况;
2.专家评审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费用投入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3.专项审计通过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工业设计走进中小微制造企业扶持项目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中小微制造企业为提升产品差异化、增强品牌个性化,向专业工业设计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的项目。
(二)资助条件:
1.项目单位行业类型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制造业”,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的规定;
2.工业设计服务项目应以企业自主品牌工业产品为对象,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以增强产品差异化、品牌个性化等核心竞争力。项目已完成且设计成果已在产品中应用;
3.项目单位应与工业设计服务方签订合同,签订多个合同的,以单个合同申报;
4.项目单位可获得本扶持项目1次资助。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对专精特新企业(包括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其他企业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审核方式:
1.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申报条件、费用投入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2.专项审计通过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工业设计产业服务体系扶持项目
(一)资助方向:
1.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重点支持社会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搭建的创新智库、资源共享、需求对接、创业孵化等开放式、专业化的工业设计支撑平台;
2.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重点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为促进工业设计国内外要素聚集、理念与技术交流合作和成果展示推广交易,举办的在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领域的高峰论坛、设计比赛、产业对接会、设计文化周等重大活动;
3.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推广:重点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为促进工业设计文化传播和提高工业设计普识度,实施的展览展示、知识培训、学术交流论坛、工业文化旅游、工业博物馆和产业展览馆建设等项目。
(二)资助条件:
1.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
⑴平台有必要的工作场地,具备开展服务的基础条件,有多样化创新服务的能力;
⑵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构建我市工业设计协同创新设计生态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⑶平台具备良好的资源基础,能够汇聚设计资源与信息,有较高的市场需求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2.工业设计重大活动:
⑴活动对提升各细分行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设计水平,推动工业设计国际交流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⑵活动具备国际视野,促进国内外设计理念、作品、人才、企业交流合作及成果转化。
3.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推广:
⑴项目以工业设计为主题,引导社会大众了解工业设计,有助于拓宽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渠道,营造良好的工业设计文化风尚;
⑵项目具备提高工业设计文化宣传普及程度的场地、设施、和人员条件。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
1.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总投入包括用于购置设备、软件或服务,开展检测认证、委托开发、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申请、人员培训、应用推广和场地租赁等的费用;
2.工业设计重大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投入包括用于场地租赁、搭建、设备(租赁)、宣传、嘉宾邀请、翻译、设计制作和资料印刷等的费用;
3.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推广: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际投入包括用于策划设计、场地租赁、搭建、设备购置(租赁)、展品征集(不含展品购置费)、技术服务、宣传、嘉宾邀请、资料印刷和配套设施(仅限工业文化旅游、工业博物馆和产业展览馆)等的费用。
(四)审核方式:
1.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重点考察项目的影响力、必要性、服务水平等情况;
2.专家评审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费用投入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3.专项审计通过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工业设计研究院扶持项目
(一)资助方向:对经认定的工业设计研究院给予重点支持(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另行制定)。
(二)资助条件:项目单位已获得国家、市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升级认定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按照不超过研究院升级建设总投入的50%再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建设投入包括用于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实验材料,开展检测认证、委托开发、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申请、人员培训等的费用及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
(四)审核方式:
1.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费用投入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2.专项审计通过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工作方案及预算方案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在官方网站统一信息平台发布,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电子版材料。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经预受理通过后,项目单位在线打印相应项目申报纸质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进行材料初审,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并核实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拟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审核流程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工作安排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据绩效目标对已拨付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资金申报、审核、分配、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审核和管理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项目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项目内容或同一投入重复申报市级专项资金(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项目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相关配套文件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5号)同时废止。